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排除實際履行原則的適用:
1、以特定物為標的的
合同,當標的物滅失時,實際履行標的已不可能。
2、義務人不能按期交付標的,使實際履行對權利人已不必要或還會損害權利人自己的利益。
3、標的質量不符合
合同要求,權利人放棄實際履行的請求。
實際履行原則的的意義
在
合同履行中,貫徹實際履行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從根本上說,實際履行原則反映了社會化大生產的根本要求。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各經濟組織之間的依賴關系越來越強,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有利于各經濟組織生產的順利進行。
2、實際履行原則是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的需要。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必須生產出人們所需物品,所以,實際履行
合同會達到企業順利地生產出預計生產的產品,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要求。
3、貫徹實際履行原則,能夠督促
合同雙方當事人積極改善經營管理,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完成
合同規定的任務。使雙方當事人清楚地認識到如果自己生產經營管理不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合同時,并非只是償付對方
違約金、賠償金就可了事,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
合同。
同時,也可以制止少數當事人故意
違約而不履行
合同的行為。如有些材料,產品緊缺,有的當事人為牟取私利,寧愿付
違約金,賠償金不交貨,而去賣高價,因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比要償付
違約金和賠償金的總和還要多。
4、實際履行原則也是
合同本質的要求,
合同具備確定性,反映雙方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確實實現,則維護了市場經濟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秩序,使商品流轉滿足當事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可見,實際履行原則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