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一是不可抗力一般導致
合同無法履行,無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時不能。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并不要求
合同無法履行,情勢變更后
合同即使仍然處于能夠履行的狀態,但如果履行
合同過于艱難,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其結果與訂立
合同時的目的相違背,按原
合同履行必然導致顯失公平;
二是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確切證據,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通知義務、防止損害擴大的義務等相關義務,不履行
合同不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而情勢變更情況下履行
合同將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故因情勢變更而引起的風險應由
合同雙方共同承擔,但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請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當然地導致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三是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層含義,而情勢變更只是因不能預見的事由引起
合同基礎發生重大變化,這種不能預見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問;
四是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中國民法通則和
合同法中均有明確規定,而情勢變更在中國民事立法中未作規定,只是司法實踐中曾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復的形式承認其適用。
由于情勢變更制度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根據現有的經驗,難以作出科學界定,
執行時更難以操作。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因非典影響而引起的民商事
合同糾紛案件時,首先應注意通過變更
合同內容,盡可能維持
合同債權債務關系,實現
合同當事人訂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