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
合同的
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合同一共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本約
合同,另外一種就是預約
合同,預約
合同算是一種獨立的
合同,作為
合同就會有
違約條款的有關規定,那么預約
合同的
違約條款是否會和其他
合同的
違約條款有一定的區別呢,會有什么樣子的特殊要求呢。 預約
合同的
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問題如下所述。一、預約
合同的
違約責任
合同分為預約和本約。預約是約定將來訂立一定
合同的
合同;本約則是履行該預約而訂立的
合同。預約是獨立契約。預約是獨立的
合同。預約生效后,當事人負有履行預約所約定的訂立本約的義務,只要本約沒有訂立,就是沒有履行預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買賣
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
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
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
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
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
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按照《買賣
合同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他權利轉讓或者有償
合同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參照適用買賣
合同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由于法律尚未對房屋租賃的預約
合同加以明文規定,所以,其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可見,《買賣
合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預約,使預約
合同成為有名
合同,明確了預約
合同具有
合同的法律效力,違反了預約
合同,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等法律責任。二、締約過失責任和預約
合同違約責任的區別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
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
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
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
合同訂立中及
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分
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
合同關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
合同關系,則應適用
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
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和類型上來看,
違約責任是違反
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
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由于這兩種債務在性質上存在著較明顯的差異,因此也成為
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之間的一個顯著區別。預約
合同的
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問題如上所述。根據上文的描述預約
合同違約同樣需要承擔
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預約
合同違約的話都需要按照預約
合同中的
違約條款進行
違約賠償。因為預約
合同也算是一個獨立的
合同,具有
合同具備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