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行為人第二次犯罪的會被認定構成累犯。但要是之前第一次犯罪的時候,被同時宣告了緩刑的話。緩刑期滿后還會構成累犯嗎?不少人對這個問題都不是很清楚,接下來,我們就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緩刑期滿后還會構成累犯嗎
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形。
累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二)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
(三)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有一個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不能構成累犯。
二、累犯的刑法適用是怎樣的
修訂前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從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來說,只要自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超過三年,再犯罪也不構成累犯。
修訂后刑法第六十五條,將修訂前刑法規定的三年修改為“五年”,即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就構成累犯,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單純從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上比較,時間越長對被告人越不利。因此,《解釋》規定,前罪判處的刑罰已經
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訂前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訂后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通常要是緩刑期滿后,一般就視為原判刑罰不再
執行,此時與假釋考驗期滿后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再次犯罪的,那么也是不能認定為累犯的。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了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