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參與度案例參考介紹 一、概念
所謂“參與度”是指被訴對象在訴訟損害結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賠償醫學為法學上確定因果關系而研究發展的新概念。這是
醫療過錯參與度鑒定的依據
醫療過錯參與度鑒定就是指在訴訟的過程中因為醫患的要求由專業的鑒定組織為受到
醫療事故傷害的一方進行鑒定,主要就是鑒定受到
醫療傷害的原因與醫院有多大的關系。
二、案例
此案件由中院改判,原審法院是按75%參與度判的,中院改判全額賠償【案例見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烏中民一終字第620號判決】,其判決體現一個很重要的審判思想。我們看其一段判詞:
“本院認為,本案系一起因
醫療診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
上訴人親屬范某生前與中醫院存在醫患關系,并在中醫院先后經兩次相關手術治療,后因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經對相應病歷資料和對患者整個診療過程的質證,同時委托有關的司法鑒定并得出的相關結論均可證實醫方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未盡到與其
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并與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故中醫院對造成患者范某死亡的損害事實理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本案患者范某已進入老年期,自身存在抵御疾患能力差,對患者存在的上述個體性差異對導致患者死亡這一后果是否就應當減輕中醫院相應的賠償責任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本院認為,本案患者雖然多臟器功能因年齡、生理及疾病原因存在退行性變化,但就醫學常識,針對本案病例其本身疾患并不必然會直接引起患者死亡。在排除患者因自身原因會直接導致危及生命并發癥的情形下,多數患者若采取及時、正確、有效的診療行為及治療方法并不就必然會導致患者死亡后果。本案正是基于中醫院對患者主訴腰、腿疼癥狀未做全面分析及相關鑒別診斷,認定患者存在腰4椎體滑脫(I度)疾患系導致患者腰腿疼癥狀的直接原因并實施了相應的手術治療,最終延誤了脊髓腫瘤的早期診斷治療,在患者自身感染癥狀未完全消除的情況下使患者接受再次手術治療,因首次手術前未對患者的脊髓腫瘤給予及時的鑒別診斷及必要的輔助性檢查,使患者再次手術治療,醫源性擴大了患者受損害的程度,同時在手術時機的選擇上存在過失,加之患者自身體質原因對并發癥存在耐受性差,因此首次術后進一步降低了患者二次術后自身抵御并發癥的應激能力,最終導致患者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由于中醫院對患者首次就診對其腰腿疼未能全面分析并鑒別診斷,并在當時
醫療診療資料的基礎上進行腰椎滑脫復位、開窗髓核摘除、內固定植骨融合術,并未盡到醫務人員應盡的與自身
醫療水平相應的謹慎和注意義務,在未能消除患者疾患痛苦的情形下再次實施椎管內腫瘤切除手術的診療行為,說明患者本不應增加的二次手術擴大了對患者的損害,增加了患者受感染的機率并且對自身就存在體質差的患者進一步降低了其抵抗感染及抵御術后并發癥的能力,另外也加大了術后并發癥治療糾正的難度,最終導致患者死亡,對此中醫院理應對因診療行為過失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對
上訴人認為中醫院對造成的損害事實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的
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認定由中醫院承擔75%的賠償責任系認定事實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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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參與度案例。在我國的五級參與度劃分下,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擁有相應的自由裁量權。
醫療過錯參與度應參照醫方具體的診治行為結合當時的
醫療水平加以認定,
醫療過錯參與度的認定意味著損害結果與醫院診治行為因果關系的強弱,參與度越強,醫院承擔的責任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