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根據上述規定,
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須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須提交書面意見。因為婚姻屬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十分重視,在司法實踐中,都要求被告出具書面的意見,但這還不夠完善,法官還要確認書面意見確實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應在開庭之前當面向法院遞交書面意見,或對書面意見做公證,由代理律師遞交給法庭,這樣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沒有出庭,又沒有提交書面意見,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會按照缺席對待,缺席判決,這樣就會對被告極不利。
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有兩種情況,應分別對待。第一種是下落不明滿兩年的,經公告送達
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未到庭應訴的;第二種是經法院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的。第一種,法院在缺席審理后,對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做出缺席判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 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名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二種,通常原告要求對婚姻、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家庭共同財產方面做出判決,因此被告不到庭通常無法對案件事實審查清楚,故在原告對子女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面不放棄訴訟請求的情形下,不能因被告不到庭而缺席判決。依據是: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民訴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據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