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涇源縣房屋
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寧夏涇源縣房屋
拆遷管理辦法 寧夏涇源縣房屋
拆遷管理辦法 (2004年1月14日寧夏涇源縣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1月21日寧夏涇源縣人民政府令第60號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
拆遷,需要對被
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必須遵守《條例》的有關規定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
拆遷應當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補償和先安置、后
拆遷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
拆遷人,是指被
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
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
拆遷資格證書,接受
拆遷人委托,對被
拆遷人進行
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城市房屋
拆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
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
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
拆遷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
拆遷應當按照《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向市、縣(市、區)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
拆遷許可證。 未取得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房屋
拆遷。 從事房屋
拆遷業務的單位,應當取得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
拆遷資格證書。
第八條 、
拆遷人實施房屋
拆遷,應當具備完成房屋
拆遷所必須的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包括被
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資金、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及其他
拆遷補償費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按照不低于
拆遷補償安置預算資金的60%專戶儲存,差額部分可以由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折價計入。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落實的不得實施
拆遷。
第九條、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同時,發布房屋
拆遷公告。房屋
拆遷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
拆遷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二)、建設工程項目的名稱;
(三)、
拆遷人、
拆遷范圍、
拆遷期限;
(四)、房屋
拆遷單位。
拆遷人應當自房屋
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將
拆遷方式、
拆遷限期、過渡期限、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補償標準、安置用房地址等事項在
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布,并書面通知被
拆遷人;
拆遷人不公布的,被
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
第十條 、
拆遷人可以自行
拆遷,也可以采取招標的方式確定具有
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
拆遷。
拆遷人自行
拆遷的,應當具備與
拆遷規模相適應的
拆遷資格條件。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以及建設工程項目臨時機構不得作為
拆遷人,不得接受
拆遷委托。 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不得為
拆遷人指定房屋
拆遷單位或者實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
第十一條 、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
拆遷許可證核準的
拆遷范圍和
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
拆遷。
拆遷人在
拆遷期限內不實施
拆遷,又不提出延期
拆遷申請的,房屋
拆遷許可證自行作廢;給被
拆遷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負責賠償。 房屋
拆遷許可證自行作廢的,有關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實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
建筑企業資質,并對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負責。 實施房屋拆除的,應當遵守有關市容、環保、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文明安全施工。
第十三條、 被
拆遷房屋的用途、
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的,由
房產管理部門依法確認。
第十四條 、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在
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訂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
拆遷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的地址、結構、
建筑面積、層次、戶型、朝向、權屬等情況;
(二)、補償安置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支付方法;
(四)、搬遷期限或者搬遷過渡方式及過渡期限;
(五)、
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拆遷人應當自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之日起5日內,將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拆遷人在
拆遷期限內,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中斷有線電視、通訊等威脅、恐嚇、欺詐的方式,強迫被
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
第十六條 、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以外,被
拆遷人有權選擇
拆遷補償的方式。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
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被
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
拆遷人應當對被
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七條 、被
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可以由
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達不成補償協議的,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
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計算被
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十八條、
拆遷人提供的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增加的面積不得超過原被
拆遷房屋
建筑面積的20%,被
拆遷人自愿增加面積的除外。
第十九條、
拆遷人在
拆遷范圍內或者相同區位修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質相同的房屋,被
拆遷人有權要求在
拆遷范圍內或者相同區位實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條、
拆遷允許出售的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可以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購買住房后,再與
拆遷人簽訂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不允許出售的廉租住房的,
拆遷人應當優先給予原承租人相等面積的標準房屋,實行產權調換。
以上就是我們對于有關寧夏涇源縣房屋
拆遷補償標準這個問題的大概解答,相信您看到這,對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個大概的了解。從以上可以看出,寧夏涇源縣房屋
拆遷補償標準十分復雜,條款類型多樣,僅僅靠閱讀以上我們整理的條款是很難準確了解有關
拆遷補償標準的。所以我們建議您,最好還是向有關法律專業人士或者專業機構進行詢問,最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