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離婚協議書生效之后,
離婚夫妻就需要按照協議中約定好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實踐中可能出現一方不
執行離婚協議的情況,那要是發現對方不
執行離婚協議的內容怎么辦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話,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對方不
執行離婚協議的內容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分割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
離婚證”的規定,只有雙方在真實自愿的基礎上同意
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作出符合法律原則的處分的情況下,才準予登記
離婚。因此經登記部門登記協議
離婚的,一般不會發生要求
執行的問題,至于個別婚姻當事人,因急于
離婚而達成
離婚協議,致
離婚后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反悔,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
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也就是說,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
離婚協議,遇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而只能向法院
起訴。向法院
起訴后,可以申請強制
執行。
二、
離婚起訴如何確定
管轄法院
1、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通常指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2、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2)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3)被告被勞動教養;(4)被告被監禁;(5)被告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現實中,不
執行離婚協議是經常會出現的問題,遇到這種情況只能去法院
起訴,在拿到了法院的生效判決之后,可以依法申請強制
執行,當然除此之外也可能有其他的辦法,但相比之下,肯定還是這種方法是比較可行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能夠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