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我國沒有臨時工的稱呼,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都必須簽訂勞動
合同,依法參加社會
保險。因此“臨時工”也要參加社保。
所謂臨時工應該說指的是短期
合同工、非全日制
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
合同工。《勞動
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
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