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患上職業病或者遭受工傷的時候,職工就需要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確定了等級之后,才能據此要求所在用人單位做出相應的賠償。那到底這個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就讓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4.1判斷依據
4.1.1 綜合判定
依據工傷致殘者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
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附錄A為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B為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4.1.2器官損傷
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4.1.3功能障礙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
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4.1.4
醫療依賴
醫療依賴判定分級:
a)特殊
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后必須終身接受特殊藥物、特殊
醫療設備或裝
置進行治療;
b)一般
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后仍需接受長期或終身藥物治療。
4.1.5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 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 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4.2 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3對原有傷殘及合并癥的處理
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后出現合并癥,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
鑒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本次鑒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鑒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于原有傷殘,鑒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于初次或再次鑒定,復查鑒定不適用于本規則。
4.4門類劃分
按照臨床醫學分科和各學科問相互關聯的原則,對殘情的判定劃分為五個門類。
a)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b)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e)職業病內科門。
4.5條目劃分
按照4.4中的五個門類,以附錄C中表C.1~C.5及一至十級分級系列,根據傷殘的類別和殘情的程度劃分傷殘條目,共列出殘情530條。
4.6等級劃分
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致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門類問的平衡,將殘情級別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對未列出的個別傷殘情況,參照本標準中相應定級原則進行等級評定。
5、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5.1 一級
5.1.1 定級原則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
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1.2 一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 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4) 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C.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6) 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7) 雙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9) 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0) 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1) 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2)小腸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17) )塵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707μmol/L(8mg/dL)。
5.2 二級
5.2.1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
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2.2 二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 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 雙膝以上缺失;
12) 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 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 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 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 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30cm2;
19)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 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27) 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8) 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29) 塵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0) 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450μmol/L(5mg/dL);
38) 職業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腫瘤。
5.3 三級
5.3.1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
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3.2 三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三級。
1)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 偏癱肌力3級;
4) 截癱肌力3級;
5) 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6) 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7)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9) 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毀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 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2) 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
13)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4)雙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5) 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7) 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 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19) 雙眼矯正視力30cm2;
25)舌缺損>全舌的2/3;
26)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
27)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側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
29)一側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術;
30)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3)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6)膀胱全切除;
37)塵肺叁期;
38)塵肺貳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9)塵肺貳期合并活動性肺結核;
40)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粒細胞缺乏癥;
42)再生障礙性貧血;
43)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膚癌;
47)放射性皮膚癌。
5.4 四級
5,4.1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
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5.4.2 四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重度癲癇;
3)精神病性癥,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單肢癱肌力≤2級;
5)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肘上缺失;
13)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4)一側膝以上缺失;
15)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20cm2;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20 cm2;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 cm2;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后并胸廓成形術后;
29)肺葉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后;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后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49) 雙側腎上腺缺損;
50) 塵肺貳期;
51) 塵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2)塵肺壹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3)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4)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5) 放射性損傷致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5.5 五級
5.5.1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
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5.2 五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五級。
1)四肢癱肌力4級;
2)單肢癱肌力3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運動性失語;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11)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
12)一側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4)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喪失;
17)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19)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0)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后遺留重度功能障礙;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1/4,但10cm2,但10cm2;
34)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5)雙肺葉切除術;
36)肺葉切除術并大血管重建術;
37)隆凸切除成形術;
38)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39)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0)食管胸膜瘺;
41)胃切除3/4;
42)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3)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9)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0)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51)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2)陰莖全缺損;
53) 雙側卵巢切除;
54) 陰道閉鎖;
55)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56)肺功能中度損傷;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58)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1010/L)并有出血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損傷致睪丸萎縮;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動病。
5.6 六級
5.6.1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
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6.2 六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六級。
1)癲癇中度;
2)輕度智能損傷;
3)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4)三肢癱肌力4級;
5) 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6)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7)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8)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9)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10)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11)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12) 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3)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積≥40%;
15) 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0)一側踝以下缺失;或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 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4)一足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 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重度障礙;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側眼球摘除;或一側眼球明顯萎縮,無光感;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9)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30)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1) 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2)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3)雙耳聽力損失≥71 dB;
34)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35)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36)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 cm2;
37)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伴發涎瘺;
38)舌缺損>1/3,但2 cm,但2 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 dB或一耳損失≥71 dB;
31)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
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 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無功能障礙者;
35)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6)一側顴骨并顴弓骨折;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8) 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膽囊切除;
40)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術后;
42)胸、腹腔臟器探查術或修補術后。
5.10 十級
5.10.1 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
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
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 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0 cm2,并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l00 cm2;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6)雙眼矯正視力≤0.8;
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2)晶狀體部分脫位;
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5)外傷性瞳孔放大;
26)角鞏膜穿通傷治愈者;
27)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鉻鼻病(無癥狀者);
30)嗅覺喪失;
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5)鼻中隔穿孔;
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后,胸膜粘連增厚;
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后;
39)乳腺修補術后;
40)放射性損傷導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1)慢性輕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減壓性骨壞死I期;
45)一度牙酸蝕病;
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以上就是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的具體內容,其中不包括死亡,具體分為了十個等級,不同等級對應著不同的情況,而此時對職工做出的賠償也是不一樣的。因此,要是對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不服的話,請及時提出自己的異議,申請進行再次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