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具體是怎樣的一、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
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
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guī)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有什么區(qū)別?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法人;出讓是指將所有權的部分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與所有權相分離而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則是土地使用權在公民或法人之間的轉移。轉讓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具體是怎樣的?
(一)申請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xù)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xié)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
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二)批準,接到申請后,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并進行現(xiàn)場勘察,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核對無誤后,填寫轉讓審批表。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準。
(三)簽訂轉讓
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
合同。并且轉讓
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
(四)公證,轉讓
合同應經過公證。
(五)變更登記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要件。經辦人依據(jù)出讓
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
票據(jù)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看完上文,相信您對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已經有了比較清晰的了解了,在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記得進行土地使用證資料變更登記。注意區(qū)分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兩者間有著本質的區(qū)別。我們提醒在進行土地轉讓是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