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權舉例說明此權具體是什么意思?物上代位權又可以稱為所有權代位權,通常情況下多發(fā)生于
保險相關領域,是我國民事法律所規(guī)定的一種替代性權利。但是僅僅通過以上內(nèi)容,相信很多人仍然不知道物上代位權到底指的是什么,需要進行物上代位權舉例來更進一步地了解該內(nèi)容。接下來的我們將為您舉例介紹。物上代位權舉例說明此權具體是什么意思案例如下:小陳為向建設銀行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用其一輛夏利轎車作抵押,該車價值15萬元。借款
合同簽訂當日,雙方就該車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后小陳在駕車外出途中,被一輛貨車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車嚴重損壞,價值減至9萬元。經(jīng)查,造成該起
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在貨車司機。此外,貨車司機已準備賠償小陳經(jīng)濟損失5萬元。問題如下:1、如果建設銀行要求小陳另外提供擔保,以確保其到期還本付息,這種要求是否合理?2、對于賠償費5萬元,建設銀行能否用其作為擔保?為什么?一、這個案例的重點在于分析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1、這種要求并不合理。法律規(guī)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nèi)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損失的全部責任在貨車司機,小陳并無可歸責的過錯,因此,銀行無權要求小陳提供新的擔保。2、銀行可用該賠償金作為擔保。本案涉及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即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權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換價值的權利,屬于一種價值權,因此,抵押物的形態(tài)或性質(zhì)上發(fā)生變化時,只要仍能維持其交換價值,抵押權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銀行可就汽車價值減少部分的賠償金行使擔保權。二、案例所要考察的法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chǎn)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chǎn)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第五百三十七條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
保全、
執(zhí)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chǎn)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處理。通過物上代位權舉例,相信您能更好地了解物上代位權的具體含義,對其多方面的內(nèi)容也有了更準確的把握。物上代位權,從根本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利人的利益,在法律層面對此做出規(guī)定,遇到相關糾紛時,有很大作用,因此我們有必要對此進行了解。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內(nèi)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