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對債務人的效力
1、債務人所為有害于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并非無效的行為。在債權人以訴訟主張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前,債務人所為處分其財產(chǎn)的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并受私法自治原則的保護。但是,債權人利用法律所設計的撤銷權,對債務人有害于債權的行為予以撤銷后,債務人的行為之效力溯及地歸于消滅,視為自始無效。
2、債務人免除第三人債務的,視為債務自始末消滅;承擔債務的,視為債務自始末發(fā)生未設定;讓與債權的,視為債權未讓與;轉(zhuǎn)移財產(chǎn)的,視為財產(chǎn)自始末轉(zhuǎn)移。
二、對相對人(受益人)的效力設定負擔的,視為負擔自始
1、債務人的行為之相對人(受益人),因為債務人的行為所取得之財產(chǎn)或者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據(jù)。但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而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后,行為相對人所取得之財產(chǎn)或利益,失去法律上的依據(jù),對債務人自應承擔返還財產(chǎn)或利益的義務。債務人與相對人的行為被撤銷后,相對人(受益人)對債務人負不當?shù)美颠€的義務;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不能返還原物的,應當折價賠償。
2、具體言之,債務人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受讓人不知債務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應當向債務人返還其所取得之現(xiàn)存利益;債務人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處分財產(chǎn),受讓人知債務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應當將受領時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返還給債務人。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而受讓人不知其有害于債權的,但在取得財產(chǎn)后知其事實,受讓人自其知債務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時,與惡意受讓人負同樣的返還責任。受讓人因被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對債務入亦享有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
三、對撤銷權人的效力
1、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讓人向債務人返還其所取得之財產(chǎn)或利益,以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作為債務人的全部債權的一般擔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在其請求
保全的債權限度內(nèi),在債務人怠于受領返還的財產(chǎn)或利益時,可依債權人代位權代為受領返還,但不得以其受領的返還,清償自己的債權。但是,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受領返還并以之清償債權的,不在此限。
2、債權人為行使撤銷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因為債務人有詐害債權人的行為,而債權人為
保全其債權,才訴諸撤銷權的行使,債務人的詐害行為成為債權入行使撤銷權而支出費用的原因,債務人對此應當負有償還的責任。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拍賣費用、鑒定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財產(chǎn)
保全費用、財產(chǎn)或利益的保管費用、防止損害擴大的費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費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費用,屬于事實問題,應當由法院根據(jù)撤銷權訴訟的具體情況,予以決定。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但是,該費用應當如何支付給債權人,我國民法沒有作出明文規(guī)定。筆者認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非為債權人個人的利益,而是為全體債權人的一般利益,因此而發(fā)生的必要費用,應當優(yōu)先于各債權人的利益得到償還。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所有的債權,則債務人應當首先以其責任財產(chǎn)清償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此為原則。因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債務人應當自其接受的返還中,首先清償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費用。受讓人返還財產(chǎn)或利益而債務人怠于接受返還的,債權人依照債權人代位權接受返還,其有權就接受返還的財產(chǎn)或利益中優(yōu)先清償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撤銷權的行使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發(fā)生效果。因撤銷權的行使所取得之財產(chǎn)或利益人僅得以其債權的順位,公平受償,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沒有優(yōu)先受償?shù)牡匚弧T谟卸鄠€債權人時,各債權撤銷權的行使,應當以訴訟為之。撤銷權訴訟的判決,對于未行使撤銷權的其他債權人是否具有約束力?有學者認為,撤銷之訴的既判力,應當及于未行使撤銷權的其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敗訴的,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行訴訟,否則造成一事二理。
關于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問題的解答如上所述,債權人撤銷權的效力也很強大,只要滿足撤銷權的條件,不管債務人是否同意,都可以通過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債務人行為的撤銷,有時候還會涉及到第三人的權利,但是仍然不能阻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債權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