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
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
商標。很多企業對馳名
商標很感興趣,馳名
商標在我國是稀罕的,它可以極大提高公眾的知名度,提升產品的品牌效應。但是馳名
商標如何去申請呢?本文將介紹一些申請的途徑,有關其他的申請事項將在其他文章中講述。 申請馳名
商標以前依據的是1996年8月14日發布的《馳名
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舊規定),該規定被2003年4月17日發布的《馳名
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下稱新規定)取代。 研究新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申請馳名
商標有這樣幾條途徑: 一、舊規定的規定 1、注冊
商標人向
商標局申請 舊規定第四條第一款:“
商標注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
商標權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標局提出認定馳名
商標的申請。" 至于申請的程序和具體標準舊規定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規定了應當遞交的7類材料。對于認定只規定了一個“公開、公正的原則",并規定“認定時應當征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審批也并無規律可循,從我國1989年最早一例馳名
商標——“同仁堂"到現在15年來我國
商標局認定的馳名
商標不足400件。分析馳名
商標獲得的時間,好象是隔一年審批一次,但是99年和2000年沒有間隔。每年審批的數量也沒有規律,99年評了三次,總共批了100多件,02年批了兩次,總數也近100件,這兩年審批的占到一半以上,93年卻只看見“張裕"一件。 由于沒有具體申請程序規定和具體的標準可供企業參考,這使得很多企業感覺申請無門。作者咨詢電話打到國家
商標局,就
商標局的人也不能知道具體程序和確定的審批要求。 2、
商標局主動認定 舊規定第四條第二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標局可以根據
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認定馳名
商標。" 從這個規定來看,國家
商標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認定馳名
商標,
商標局對外認定的標準都沒有,這個完全由內部操作的東西更是秘不可知,是因為什么工作需要?認定的標準是什么?……甚至歷年認定的馳名
商標中有多少是
商標局因工作需要而認定的,我們也沒有辦法得知相應的數據。 二、新規定的規定 3、通過
商標異議案件認定 新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
商標違反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
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
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商標異議是在
商標經過初步審定后公告期內,還沒有被注冊之前,當事人認為其
商標違反
商標法的規定,向
商標局提出該
商標不應當獲得注冊的反對意見。這個意見任何人都可以提。 馳名
商標的保護范圍比一般的注冊
商標范圍要廣很多,有的人可以認為自己就是馳名
商標,把自己的
商標保護范圍擴大一些,那么可以馳名
商標持有人的名義提出異議,
商標局根據一定的標準去審查,如果經過審查符合馳名
商標的標準,
商標局可以認定你就是馳名
商標。
商標局在
商標異議案件中已經認定11件馳名
商標。 4、通過
商標爭議案件認定 新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
商標違反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
商標,并提交證明其
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商標爭議和異議是不一樣的,對未獲得注冊的
商標提的反對意見是異議,對已經獲得注冊的
商標提的反對意見就是爭議,爭議和異議一樣是有期限限制的。 在
商標爭議中和
商標異議中申請馳名
商標認定的道理是一樣的。 商評委在
商標爭議案件中認定了11件馳名
商標。 5、在
商標管理案件中認定 新規定第五條:“在
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
商標屬于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
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
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商標管理主要體現在
商標侵權行政管理上。
商標侵權有很多種形式,有的明目張膽,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
商標,構成侵權是沒有問題的;有的叫打擦邊球,模仿名牌
商標,有意讓消費者混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那得具體分析。如果是馳名
商標,那么他的保護范圍要廣得多,對普通
商標不構成侵權的,對馳名
商標卻可能構成侵權,那么是不是馳名
商標就很關鍵。現在有了這么個途徑,可以在案件查處的過程中,主張自己是馳名
商標。
商標局在
商標管理案件中認定15件馳名
商標。 三、另類申請認定 6、司法認定 新聞鏈接 新華網北京4月24日電:記者在24日召開的“2004中外企業
知識產權高層論壇"上獲悉,福建石獅市拼牌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擁有的“拼PIN"
商標,日前在一起
商標侵權訴訟中,被福建省高級法院認定為馳名
商標。以前,馳名
商標由國家工商總局
商標局和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2002年出臺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院在審理
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
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從而賦予法院審查或認定馳名
商標的職能。 法院認定馳名
商標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最高法院頒布的兩個司法解釋中: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
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法院在審理
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
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自2001年7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以來,全國法院共認定了11件馳名
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