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
股權轉讓所得稅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將向公司投資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一部或全部轉移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投資者的行為。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主要表現在:
當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當轉讓方是公司,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
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內資企業轉讓
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
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
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以下是企業所得稅征收規定:
(1)企業在一般的
股權(包括轉讓
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
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
執行。
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金應確認為
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
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
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
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
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
股權投資而發生的
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
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
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綜上所述,“居民企業
股權轉讓所得稅”應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繳納,繳納數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另外,由于
股權轉讓的稅收,本身就比較復雜,同時
股權轉讓行為具有偶發性和隱蔽性,也進一步加大了征收的難度。所以,加強企業
股權轉讓所得稅征管工作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