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失效后,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后,
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
合同。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后,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后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