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商標法》的規定,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是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以防止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對于馳名
商標來說,由于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較高的聲譽,因此即便他人在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時,仍有可能會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品與馳名
商標所有人有一定的聯系,所以,馳名
商標的保護范圍應當大于普通的注冊
商標。 《
商標法》對馳名
商標的特別保護包括: 一.未注冊的馳名
商標。《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一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
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
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可見,未注冊的馳名
商標享有類似于普通注冊
商標的專用權。 二.注冊的馳名
商標。《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
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
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
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可見,已注冊的馳名
商標注冊人除依法享有
商標注冊所產生的
商標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圍的非類似商品上注冊或使用其馳名
商標,甚至有權禁止他人將其馳名
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具體地說,擴大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將與他人馳名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
商標注冊人的權益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注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
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二)將與他人馳名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
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
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
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三)自馳名
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
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