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是否可以只簽訂借款
合同 一、借貸是否可以只簽訂借款
合同
借款
合同是
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
根據《民法典》規定,
民間借貸的借款
合同屬于實踐性
合同,自出借人(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才生效。
完整的
民間借貸關系至少包括以下兩個要素(步驟):
首先,雙方當事人簽訂借款
合同,表明雙方之間達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出借人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夠證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證據有銀行轉賬或者借款人親筆書寫的“收條”、“欠條”、“收據”之類的收款憑證。
因此,理論上只有“借款
合同+收款憑證(包括銀行轉賬憑證)”這兩個要素才能充分證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經“提供”了借款。
當然,日常生活中簡單的做法是在借款
合同或者借條、欠條、收條上寫明借款人已經收到了借款;否則只有借款
合同只能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證明您將款項交付給了借款人,借款
合同(借條)還尚未生效。
不論采取何種
民間借貸形式,都必須將借貸雙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經收到借款事實這兩個方面要素用書面形式體現出來,以免發生糾紛。
二、
民間借貸是否需要約定借款用途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借款
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用途是借款
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但不是必備條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
合同”。
因此,借款
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作用:
(一)出借人可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
合同,這對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借款人如果虛構借款用途或者隱瞞借款用途而騙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約定借款用途,以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同時在必要時候,可以追究惡意借款人刑事責任。
一般來講,只要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借款
合同的內容,那么這樣的
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換言之,這種情況下之前的借款
合同也是可以的。當然,要想借款
合同對自身利益提供保護,則就需要在簽訂
合同的時候小心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