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投資性財產如何分割一、
離婚時投資性財產如何分割
對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股票、債券、投資
基金份額等有價
證券以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
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該盡量爭取讓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的
股票或股份屬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待符合轉讓條件后,當事人可以依法對
離婚時未有涉及的共同財產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無論在法律中還是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共有都是財產共有的常態。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批復,在夫妻間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主要有:
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于工資性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目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買賣
證券、持有公司
股權(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設立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成立個體工商戶,這些均屬于生產、經營、投資的范疇,在婚姻存續期間,因上述行為而取得的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有兩點:第一,一方在婚前就開始進行的生產、經營和投資行為持續到婚后的,如果婚后獲得了收益,則該部分收益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一點并不難理解,惟需特別注意一點。
4、其他:
知識產權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名下的部分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要是夫妻一方的投資性財產是在婚前取得的,那么投資的本金就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不能進行分割,不過可以主張對其中婚后的投資收益部分進行分割。要是你在財產分割上面,還有所疑惑的話,建議可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