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
商標的保護原則一般分為相對保護主義和絕對保護主義兩種。 相對主義保護原則是指禁止他人將與馳名
商標相同或相似的
商標在與
商標所有權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注冊或使用,《巴黎公約》采取的是相對保護主義原則;絕對主義保護原則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與馳名
商標商品不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注冊或使用與馳名
商標相同或相似的
商標,TRIPS協議采取的即是絕對保護主義原則。這種絕對保護的條件即只有當使用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的
商標容易暗示與馳名
商標存在某種聯系,從而使注冊
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 我國
商標法兼采兩種原則即混合原則,對于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
商標采取相對保護主義原則,對于已在我國注冊的馳名
商標采取絕對保護主義原則,但從實際情況看更傾向于絕對保護主義原則。首先,在我國享有一定知名度的
商標,絕大部分已經在中國獲得注冊,而且注冊范圍比較廣泛,未在中國申請注冊的少之又少;其次,在2001年
商標法修改以前,
商標注冊和管理部門對國外馳名
商標實際上已經給予相對擴大的保護,對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的與馳名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駁回注冊申請,對于已經實際使用的,執法部門也援引有關法律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