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普通
商標相比,馳名
商標具有知名度高、市場占有率高、信譽好、影響面廣、權利高度確定以及能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等特點。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凡被成員國認定的馳名
商標,可以對抗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或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標識。關貿總協定的TRIPS條款又比巴黎公約進一步擴大了保護的范圍,不僅使對馳名
商標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的服務
商標,而且還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西方兩大法系諸國對馳名
商標的保護范圍大多是與上述公約的規定基本相符的。我國國家工商局1996年頒布的《馳名
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對馳名
商標認定的機構、程序、原則、條件、有效期限及具體保護范圍和措施,均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為我國開展馳名
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