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在在建工程怎樣轉讓 一、在建工程及相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
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
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約定房屋建設工程必須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是為了避免一些開發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不去開發,而是進行倒賣,這樣會無形增加土地成本,最終會導致房價高企,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的穩定。
二、 關于在建工程轉讓的限制問題。
1、 在建工程是否被司法查封。
如果在建工程已經遭到司法查封,則是禁止轉讓的。只有依法解除了司法查封,才可以進行轉讓。
2、 在建工程是否已經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不符合這一條件,也是不可以轉讓的。需注意的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乃至取得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事實上也不一定就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有時地方政府對企業會采取一些變通做法,因此一定要審查土地使用金的繳納單據或由房管部門出具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3、 在建工程的抵押情況。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因此可見,除非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已經設定抵押的在建工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4、在建工程的施工情況。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是就建設工程的進場施工到最后竣工業主與施工方關于權利義務的規定,在建工程是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標的,業主與施工方都對該在建工程擁有一定的權利,在業主拖欠巨額工程款的前提下,即使工程竣工,施工方就工程款還有六個月的優先受償期。因此,雖然無法律明文規定,編者認為在建工程的轉讓應當經過施工方的同意方可進行。
5、在建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手續。
不僅是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在建工程的其他方面的合法手續也應具備,例如施工許可證等。因為項目轉讓后這些手續均要進行依法變更,因此,在建工程取得合法手續也是在建工程可以轉讓的前提條件。
6、關于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并部分預售的在建工程轉讓是否需要預購人同意的問題。
三、在建工程項目轉讓協議的簽訂
在建工程項目轉讓協議的主要
合同條款內容如下:
1、雙方當事人情況
2、項目概況(包括:坐落地點、項目性質、四至、占地面積等)
3、轉讓方對在建工程轉讓限制條件的不存在或已解決承諾。
4、項目轉讓時土地使用權性質,獲得方式及使用期限
5、轉讓費用的構成、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6、項目用地、工程建設的有關審批程序重新辦理手續協助
7、在建工程轉讓交割日期及方式
8、雙方的權利義務
9、
違約責任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11、轉讓當事人約定的其它事項.
如果律師是代理在建工程的受讓方,那么一定要清楚,因為信息不對稱,收購該在建工程的法律風險主要在受讓方這邊,代理律師應采取具體措施,通過讓轉讓方提供履約擔保或分期分條件付款等方式來化解受讓方承擔的法律風險。
土地使用權在在建工程怎樣轉讓呢?我們知道,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是有法律依據的,在建工程可以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但是,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很多的法律限制,主要包括在建工程抵押情況、施工情況、是否有土地使用權證、是否被查封、是否取得合法手續以及是否需要預購人同意等。除此之外,土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轉讓還需要簽訂轉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