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送達期限是多久,對象是誰? 一、刑事判決書概述
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
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
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
上訴;人民檢察院發現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第二審刑事判決為終審判決,但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訴。
二、刑事判決書送達
1、送達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2、送達對象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
我國的刑訴法{第八十一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沒有送達家屬的義務。
本文不僅為您講述了刑事判決書的概念,也告訴您刑事判決書送達的相關知識。我們了解了當庭宣告后,送達判決書是有時間限制的,其送達對象也有講究。判決書在案件中是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的,一般而言,它的送達即意味著一起案件塵埃落定,以及其相關糾紛與爭議最終得到一個具有公信力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