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期限五年和一年的區別有哪些撤銷權行使期限五年和一年的區別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行使的時間有1年和5年,這 兩者是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的規定:如果所訂立的
合同存在撤銷的事由,而且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當事人要主張撤銷
合同的,則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在此一年的除斥期間沒有主張的,則其撤銷權消滅。如果雖然存在
合同撤銷事由,但債權人不知道的,則債權人如果在該撤銷理由成立后的五年內知道的,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
如果過了五年仍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不管債權人是否知道該撤銷理由,債權人的撤銷權均消滅。《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所以,對于撤銷權行使期限五年和一年的區別,我們要注意,在進行區分的時候,如果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話,我們是按照一年來進行計算的,如果是債權人不知道的,不管債權人是否知道該撤銷理由,五年之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均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