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的特征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即不將其羈押于一定的設施或者場所內;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須遵守《刑法》第39條的各項規定,人民法院在判處管制時,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4、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項權利,如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權利,在勞動中同工同酬等。
二、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
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的活動包括: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在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禁止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2、實施
證券犯罪、貸款犯罪、
票據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從事
證券交易、申領貸款、使用
票據或者申領、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動;
3、利用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犯罪的,禁止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4、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未履行完畢,違法所得未追繳、退賠到位,或者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禁止從事高消費活動;
5、其他確有必要禁止從事的活動。
三、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
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的區域、場所有:
1、禁止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
2、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禁止進入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
3、禁止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周邊地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
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
4、其他確有必要禁止進入的區域、場所。
四、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
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的人員有:
1、未經雙方同意,禁止接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未經對方同意,禁止接觸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3、未經雙方同意,禁止接觸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4、禁止接觸同案犯;
5、禁止接觸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者可能誘發其再次危害社會的人。
法律快車小編溫馨提示: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與管制
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
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但判處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宣告緩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
執行。
五、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
3、按照
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
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
執行機關批準;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