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
合同法的規定,委托
合同中的
違約責任包括委托人
違約和受托人
違約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委托人的
違約責任
委托人的
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第一、委托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
違約責任。委托人須按委托
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第二,委托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
違約責任。委托
合同已有償為原則,以無償為例外。當事人如未在
合同中約定為無償,則應推定為有償。在委托
合同為有償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報酬。根據我國《
合同法》的規定,委托人的報酬支付義務可分為全部給付義務和部分給付義務。全部給付義務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向其足額支付報酬;部分給付義務是指委托事務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委托人在一定條件下應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此處所指的條件,是指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
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務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處理受托事務上沒有過錯,或者說不存在于
合同解除有因果關系的過錯。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為等情況。于此情形下,除委托
合同有特別約定外,受托人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與處理委托事務的情況或付出的勞動效果相適應的報酬。
二、受托人的
違約責任
受托人不履行委托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也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對于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是否按約定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具體的情形作出判斷。但應注意,委托事務的處理結果是否對委托人造成損失,不能作為受托人履行
合同不符合約定的依據,只有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才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對于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受托人過錯程度的要求,因委托
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所不同。在委托
合同為有償的情況下,受托人如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主意”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即為有過錯。而對于無償的委托
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