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按形成方式可分為約定保證期間和法定保證期間,按保證的性質又可分為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和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
一、約定保證期間和法定保證期間
約定保證期間,即債權人和保證人約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且應當以文字形式明確表現出來。但在保證期間及保證責任約定的實踐中,有的約定保證責任至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止,或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這類約定往往會造成主債務清償期限屆滿保證責任期限也屆滿,債權人來不及行使保證債權。有的約定保證責任較長,超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兩年。
法定保證期間,嚴格來說應當是法律推定的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
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法律任意性規范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一定時期為保證期間。如我國《擔保法》規定,法律推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始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于屆滿后6個月。
二、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和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簡稱一般保證期間),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依照法律規定或保證
合同約定,對履行期屆滿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在一般保證期間內,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除《擔保法》第17條第3款所規定的三種情況外,債權人不得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應當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并對債務人依法強制
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在保證期間內,若債權人依法對債務人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簡稱連帶責任保證期間),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保證
合同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對履行期屆滿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在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內,債務人在主
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沒有履行債務,因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權人必須在保證
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法定6個月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的請求權。也就是說,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