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
合同后用人單位不給
合同怎么辦?
?????? 相信很多勞動者知道或者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即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以致產生一系列關于工資、福利待遇、
工傷賠償等糾紛。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了勞動
合同,但是在簽訂
合同后用人單位不給
合同怎么辦?下面我們為您進行解答。
一、簽訂
合同后用人單位不給
合同怎么辦
實踐中,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律或者逃避責任而不愿將簽訂的勞動
合同交付給勞動者的情況還是為數不少,而許多勞動者也是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為只要能夠拿到工資,雙方相安無事,即便沒有拿到勞動
合同也無妨,或者出于種種顧慮,勞動者選擇了隱忍,結果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手中沒有勞動
合同而陷入不利局面。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勞動關系的建立不以勞動
合同生效為前提,只要你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的第一天開始,勞動關系就已經建立了。沒有勞動
合同不影響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后,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勞動
合同的,不影響勞動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勞動
合同仍然自勞動
合同簽訂之日起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
合同所涉及的相關權利義務仍然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
合同的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沒有勞動
合同但是還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
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
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勞動
合同的概念
勞動
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
三、勞動
合同的特征
第一,勞動
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
第二,勞動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隸屬關系。
第三,勞動
合同條款具有較強的法定性。
第四,勞動
合同具有人身性。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
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
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
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以上,的我們為您介紹了勞動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后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勞動
合同的法律規定、簽訂
合同后用人單位不給
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詳細內容。在實踐中,一旦你與公司就勞動
合同問題產生爭議及糾紛,可以適當咨詢相關律師,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