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常用的賴賬方法有哪些 一、債務人常用的賴賬方法有哪些
本文將為您列舉債務人常用的賴賬方法,以便提醒您注意類似事件中可能出現的
債權債務糾紛:
(一)隱藏財產。這是比較常用的方式,債務人在債權人申請財產
保全之前轉移債務,即使債權人申請了其他的法律保護措施,也會由于沒有財產
執行而難收債務。
(二)轉移財產。實踐中出現過這樣的案例,債務人敗訴,法院判決生效后仍不履行,債權人申請強制
執行,
執行干警對其房屋進行搜查時發現租房內財產已被全部轉移一空。
(三)更改法人與公司名稱。法人財產是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這主要是為了規避企業運作過程中的風險,但是這種方式也為債務人
討債提供了機會。
(四)關閉老企業,注冊新企業。如本企業欠債被追訴了,便把陷入困境的企業的資產轉移出來,再申請破產,重新注冊一家新公司,同樣風光快活。關閉老企業,注冊新企業,成了不法企業的騙錢伎倆。
二、如何用法律手段
討債?
運用法律手段
討債的方式主要有三個,一是行政手段,二是金融監管手段,三是競技對抗手段,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一)運用行政干預手段協助
討債。由于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企業或者法人的主管部門既負有為企業服務的義務同時又享有對企業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討債人或債權人在
討債遇上障礙,自己不能采取合適的辦法或有效的措施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時,他就可以利用債務人的主管部門所享有的權利,去爭取獲得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情與支持,通過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所擁有的特殊的關系,請求債務人的主管部門幫助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
合同。
(二)利用金融機構的監督職能幫助
討債。法律規定國家銀行具有協助
執行的職能,主要是指我國的經濟
合同糾紛案件經國家種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仲裁、判決且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之后,當事人一方仍然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協助
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判決書,從債務人在銀行的賬戶里強行扣款或者劃撥款項以支付債務人所欠債權人的債務。
(三)運用經濟抗衡手段幫助
討債。
討債中所謂的經濟抗衡手段是指債權人或
討債過程中根據雙方
合同應當同時履行的原則,針鋒相對地逼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辦法。
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現實中有的人卻在借錢之后就玩起了消失,想要借此不還債,這當然是不可能的。對于債權人來講,為避免出現債務人賴賬的情況,建議適當了解一點賴賬方法的相關內容,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