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糾紛案例劃分依據 一、
醫療過錯責任劃分直接依據
醫方在
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大小;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分析結果能否直接作為判斷
醫療行為有無過錯或過錯大小的直接依據。
具體來將,判定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我國
醫療 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已經作了明確地規定。根據規定,在判定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分兩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審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違反有關注意義務的規定,如是否違反告知義務、是否違反知情同情意義務、是否違反結果預見義務和結果避 免義務、是否違反轉醫義務等。二是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審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是否違反國家制定的
醫療衛生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規定,就應當判定其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過錯
二、責任劃分相關案例判決過程
1、一審判決:
該案一審判決認為:庭審過程中進行的兩次司法鑒定(第一次作出后,被告不服申請了重新鑒定)均系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作出,且系具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作出,依據充分,對此予以采信,鑒于醫方(被告)的錯過與被告自身疾病因素是造成疾病遷延、損害后果擴大的共同因素,故判決高某的損失根據鑒定報告的因果關系分析承擔50%。
2、二審律師提出反對意見
律師接受委托后,就主要爭議問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了以下
上訴意見:
(1)一審關于被告醫方的過錯以及損害后果因果關系的兩份鑒定意見均具備法律效力和證明力,而兩份鑒定意見對于過錯所進行的分析不盡相同,第二份由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明顯有偏袒被告之嫌;
(2)被告對原告的治療過程中出現的失誤與其作為三級甲等醫院的
醫療水平極不相符,是造成原告連續住院、花費增加、并最終導致殘疾的重要因素;
(3)原告自身的疾病因素并非原告的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不能因此減輕被告作為醫方的過錯。另外,第三方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意見只能作為判斷過錯大小的參考,而不能直接作為判決的依據。
3、二審結果改變
二審判決結果:原告的關于醫方過錯大小的
上訴理由成立,予以采納,并改判醫方承擔75%的責任。
看了為您帶來的
醫療過錯責任糾紛案例以及相關劃分依據的介紹,想必您應該了解了什么是
醫療過錯,以及
醫療過錯的責任具體的劃分依據,通過該案例我們也可以知道,當遇到
醫療過錯的時候,不應該聽之任之,而是應該尋找專業人士,維護自己的最大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