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代位權存不存在? 一、什么是夫妻財產關系
夫妻財產關系,是指夫妻雙方在財產、撫養和
遺產繼承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些權利義務源于夫妻的人身關系,是夫妻人身關系的直接后果。
二.夫妻間財產權利的行使
(一)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實行婚后夫妻財產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約定的),夫妻雙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
(二)夫妻雙方均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三)夫妻雙方有相互繼承
遺產的權利。法律還禁止以任何借口侵害配偶的財產繼承權。
《繼承法》第30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其立法精神在于特別注意維護婦女的合法財產權益,以保障男女平等原則的逐步實現。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l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了解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雖然在
債權債務關系中存在債權人代位權,但在婚姻關系中,夫妻之間代位權并不存在,復議雙方對共有財產存在共同的處理權,不存在是否代位的問題。代位權針對的是
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有害于宅院人利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