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主要責任比例怎么分?在一起
醫療事故中,
醫療賠償始終是一大難題。
醫療事故的賠償不能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確定,而是必須依照法定的責任劃分方式,賠償法定的賠償項目。在現行司法活動中,確定
醫療賠償的主要依據是
醫療過錯的責任比例,那么,
醫療過錯主要責任比例怎么分?
我們為您答疑解惑。一、
醫療過錯參與度
醫療過錯參與度是指在受理
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據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機構對患者方所訴
醫療損害結果與
醫療方過錯行為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從而為訴訟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項科學訴訟活動。在
醫療過錯鑒定中有一項對當事人權利影響很大的內容就是參與度的確定問題。對
醫療過錯參與度的評定:(一)
醫療過錯參與度100%。在該情形下,所訴
醫療損害完全屬于
醫療過錯所致,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無關聯,法學上為必然因果關系,也叫直接因果關系;(二)
醫療過錯參與度75%。在該情形下,所訴
醫療損害主要是
醫療過錯所致,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增加了所訴
醫療損害出現的可能性。法學上為相當因果關系。(三)
醫療過錯參與度為50%。在該情形下,所訴
醫療損害是
醫療過錯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為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法學上為素因競和之因果關系;(四)
醫療過錯參與度25%。在該情形下,所訴
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但
醫療過錯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促進、加重等作用,法學上為事實之因果關系;(五)
醫療差錯參與為0%。所訴
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與
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
醫療差錯,法學上為無因果關系或無自然關聯。二、責任劃分根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醫療事故中
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一)完全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
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二)主要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
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三)次要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四)輕微責任: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綜上,要確定
醫療過錯中的責任劃分,首先要劃分
醫療事故中各方的
醫療過錯參與度,由此來確定
醫療過錯中的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
醫療過錯主要責任比例不是由醫方和患者方單獨能決定的,在發生
醫療事故時,還請您到醫學會進行
醫療過錯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