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離婚案件來看,不同的法院
管轄不同的
離婚案件,但有的時候被告一方可能對法院的
管轄權有異議,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此時可以提
管轄權異議,不過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那到底什么時候可以提
離婚訴訟
管轄權異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么時候可以提
離婚訴訟
管轄權異議
離婚訴訟
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什么時間提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你可以在收到
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
管轄權異議,需要帶的材料包括:1、《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2、
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3、居住派出所或者居民(村民)委員會或物業公司出具的你在北京市崇文區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證明材料。
二、
離婚訴訟的
管轄權如何確定
有些
離婚訴訟當事人不知道應到何處立案,或是因戶口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時,希望能就近
起訴,還有的當事人接到人民法院傳票后,從未考慮到該法院是否對本案有
管轄權等等,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婚姻案件
管轄權的問題。對于訴訟來說,這是首要的關鍵一環,如果連
管轄權都沒有弄清,就有可能產生判決效力問題。在此主要是闡述原被告雙方均系我國公民,且在國內有住所的情況。首先談談地域
管轄問題。(一)原則性規定:由被告住所地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解釋: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二)經常性的情況: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三)軍人特殊情況: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四)戶籍遷出后的情況: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五)當事人被監禁時:若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被監禁,則一般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若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以上談到的是地域
管轄,但實際上因為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受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具體劃分標準依各地區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區海淀區人民法院
管轄財產爭議標的不超過五百萬元的
離婚訴訟案件,在此標的以上則歸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以上談到的
管轄,僅僅是一般的原則性規定,對此法院上還有一些特殊性規定。綜上,雖然法律賦予了被告可以提
管轄權異議的權利,但也要注意法律給予的提
離婚訴訟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要是超過了規定的時間,自然就不能再提了。按照規定,被告在收到
起訴狀副本之后的15日內,是有權向法院提
管轄權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