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期滿后怎么辦? 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期概念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業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為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請續期。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期滿后的解決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后,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準續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是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
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其實說簡單點,國家有權利回收到期的土地,但并不代表一定會回收,國家只有在你的土地影響到社會及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能到期強制回收土地,但并不代表著不給于補償,只不過不能像現在
拆遷一樣討價還價了。 正常情況下,國家不會隨便回收到期的土地,因為畢竟關系到民生,當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按正常手續去國土局續期就可以了,現在還沒有明確的價格出來。 總結一下,國土使用期限是國家的大問題,目前都沒有明確的答復,但你想想,40-70年之后你這房子估計早拆了,擔心什么,所以,不用太去擔心土地的問題,難道國家還真能把人民趕到馬路上去住?
綜上所述,目前國家并未有出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期滿后的相關解決方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僅僅是點到即止,并未有明確說明。但我們覺得,國家遲早會出具相關政策保證人民的利益,我們不用過于擔心,畢竟70年后的事情,誰知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