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中各類
股權糾紛
(一)因婚姻糾紛導致的
股權糾紛類型
1、夫妻一方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離婚時要求分割該
股權;
2、夫妻一方持股公司對N個子公司控股;
3、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
4、夫妻某一方委托第三人代為持股,一方否認
股權,另一方主張
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
6、夫妻一方為國內上市公司股東;
(二)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分割中規定
1、《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其他股東同意
股權轉讓的證明
由誰負責征求其他股東意見,應該予以明確:
(1)如果持股配偶一方怠于將
股權轉讓一事在公司股東大會上表決,那么法院是否應向其他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并當面征求股東意見?
(2)此種情況下,非股東配偶可否請求法院收集其它股東意見?
(3)如果因沒有聯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等客觀原因,法院通知不到公司股東的,該怎么辦?
股權分割還能繼續下去嗎?
3、待分割
股權價值的確定
實踐中確定
股權價值的方法:
A.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
(1)評估范圍的確定;
(2)評估方法的選定;
(3)對評估結果的質疑。
B. 由法院確定價值:雙方的舉證責任及認定,法院的調查權
4、對分割方式不能達成一致認識,法院能否判決強行分割
股權?
(1)資合性與人合性的平衡考量;
(2)在雙方調解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直接分割
股權;
(3)法院不能強行分割
股權,而只能以折價補償的方式,不能強行判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