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
拆遷補償?shù)姆梢罁?jù)都有哪些?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
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jù)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fā)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jīng)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
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jīng)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1)項、第(2)項的規(guī)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3、《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
(1)征地和房屋
拆遷補償估價
(2)征地和房屋
拆遷補償估價,分為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估價(簡稱征地估價)和
拆遷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估價(簡稱
拆遷估價)。
(3)征地估價,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當?shù)刂贫ǖ膶嵤┺k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進行。
(4)
拆遷估價,應依據(jù)《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以及當?shù)刂贫ǖ膶嵤┘殑t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進行。
(5)依照規(guī)定,拆除違章
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6)實行作價補償?shù)模筛鶕?jù)當?shù)卣_定公布的房屋重置價格扣除土地價格后結合
建筑物成新估價。
(7)依法以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
拆遷其地上房屋時,對該土地使用權如果視為提前收回處理,則應在
拆遷補償估價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此種土地使用權補償估價,應根據(jù)該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
據(jù)此,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房屋征收涉及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下列補償:
(1)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市場評估價
(2)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讓金。一般情況下,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應包含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如果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被列為
拆遷范圍的但是土地使用年限期滿,那么國有土地使用權
拆遷補償款一般情況下是沒有辦法獲取的,因為這屬于無償收回的情形。但若是有償收回的,則會根據(jù)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來計算土地使用者的
拆遷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