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三種情況:
1、不交貨
交貨是賣方的一項最基本的義務,對賣方違反買賣同規定拒絕交貨,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當賣方拒絕交貨時,買方可采取實行履行救濟方法,是指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
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同時買方也可采取解除
合同、請求損害贈償的救濟方法。
英美法系國家則強調:一切
合同義務都當事人所作為的許諾,即使做出許諾的一方沒有過失,也構成
違約,同樣應承擔
違約責任。
《公約》規定:在賣方拒不交貨的情況下,可采取以下三種救濟主法:
(1)要求對方履行交貨義務;
(2)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撤銷
合同;
(3)請求損害賠償。
2、延遲交貨
《公約》在延遲問題上的處理方式, 參照《德國民法典》的做法,在第49條規定,只有當賣方延遲交貨構成根本違反
合同時,買方才可以撤銷
合同。《公約》還規定,無論買方采取保種救濟方法,都不妨礙買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即使買方已經以賣方遲延交貨為理由撤銷其
合同。
3、貨物與
合同不符
當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在品質、規格、數量或包裝等方面與
合同約定不相符時,買方應采取哪些補救方法,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
《公約》規定,即買方應在發現或應發現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情形的性質,否則即喪失聲稱貨物不符
合同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可采取以下幾種救濟方法:
(1)要求交付替代物;
(2)要求對不符
合同的貨物進行修補;
(3)在寬限期內履行;
(4)要求減低價格;
(5)交貨部分合格的情況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機械配件可以)。
(6)撤銷
合同(解除
合同);
(7)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