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在處理
交通事故的時候,為了取證需要,通常會扣留肇事車輛。等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出來之后,如果當事人不服的,還可以提請行政復議。在這段時間,如果遲遲拿不到的車話會影響到當事人的正常使用,給生活帶來不便。那么
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期間能否放車?下面請看我們總結的相關知識。
一、
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期間能否放車?
這個要根據
交通事故的造成的傷害程度而定,如果沒有人員傷亡,一般一個星期內,就可以出結果。如果有人員傷亡,案情就要移交。時間要長好多。扣的車,必須彼此雙方,達成協議,相互能夠簽訂協議,不再追究。車才能拿出來。也就是說,對方同時簽訂諒解書,同時和解,交警就可以開放行單。
二、
交通事故處理一般多久放車?
1、一般情況下,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證據而扣押車輛的,查清事故原因后應當放行,即應當在事故發生后十日內作出事故認定書,并放行車輛。
2、需要收集證據的情況,一般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經批準可延長30日。
3、如果車輛需要鑒定,最長68日內發還肇事車輛。
4、如果
交通事故車輛具備《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25條所列情形,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而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如果受害方提出訴前或訴訟財產
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
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
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
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三、申請
交通事故復核要多久提出?
對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核,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通過上文,我們圍繞
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期間能否放車進行了論述。通常,交警在復核期間,是不會放車的,這是為了進一步提取證據,還原事故現場需要。等復核結果出具后,才可以放車。一般來說,交警扣車的期限不超過一個月,如果情況復雜,還可以進一步延期,直至出具準確的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