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雖然并非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在
同居期間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處理,具體的分割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并照顧無過錯方。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
同居財產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審理非法
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
同居關系時,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
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也就是說,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
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3.解除非示
同居關系時,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解除非法
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