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情況,
同居糾紛會有以下處理方式:
(一)
離婚后,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
起訴離婚后,一般應解除其
同居關系。
(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或解除
同居關系的,經查證確屬
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三)解除
同居關系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四)解除
同居關系,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
同居關系時,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
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六)解除
同居關系時,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七)解除
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