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有哪些,要注意什么? 一、主要內容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
醫療行為中發生
醫療事故的責任追究,作出如下規定: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
醫療事故的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
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
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
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
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
醫療措施和
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
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
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
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二、注意點
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前,國務院2002年頒布實施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既適用于
醫療衛生行業內部的
行政處罰,又適用于
醫療損害民事訴訟領域的民事賠償,導致了
醫療損害訴訟中二元化現象的存在,給《條例》的實施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后,
醫療損害訴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
醫療損害民事訴訟中,不應當再適用該《條例》。特別是
醫療損害鑒定不能再適用該條例規定的內容。
該《條例》適用于
醫療衛生行業內部作為行業管理規范,應當繼續發揮其重要管理作用。
國家出臺的
醫療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
醫療過錯責任的分配、追究等問題都做了嚴格的規定,從文章中不難看出對于
醫療過錯責任的追究,如果存在責任人那么
醫療機構將會把責任分攤到責任人的身上,責任人也會因為
醫療過錯的嚴重性從而受到相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