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貪污犯罪侵犯的利益是多重的,不僅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同時還會給國家、集體、社會的利益造成巨大損害。而一旦確定構成犯罪,除了要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會要求對贓款進行退繳。那么現實中貪污犯罪退繳贓款該怎么操作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貪污犯罪退繳贓款可以減刑嗎
貪污犯罪退繳贓款可以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節 減刑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
減刑以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
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
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
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
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二、貪污受賄罪數額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其實很多涉及到財產類的犯罪中,追究了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都是需要追繳贓款贓物的,但在具體的追繳上面可能有所不同。對于涉嫌貪污犯罪退繳贓物的,一般法官在最后
量刑處罰的時候都會實際當給予考慮,結合其他情節,則就有可能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