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農村
拆遷對大病補償 一、呼市農村
拆遷對大病補償
(一)資助參保、參合
醫療救助:按比例資助城市戶籍
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資助農村戶籍
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農合。
(二)門診
醫療救助
1、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
針對
醫療救助對象中患有特殊慢性病及重度殘疾人員(一至二度殘疾),由民政部門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
醫療救助卡,用于在定點
醫療機構門診治療和定點藥店購藥(特殊慢性病按照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規定的病種)。
2、大病門診救助
救助對象中患類同于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等需長期維持治療又不需要住院的大病人員,經旗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包含旗縣級)和門診費用
票據。
(1) 一個自然年度門診費用在10000元以內的,經
醫療保險部門門診報銷后,由民政部門每年給予不超過3000元的大病門診救助;(2)一個自然年度門診費用在10001—20000元以內的,經
醫療保險部門門診報銷后,由民政部門每年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大病門診救助;(3)一個自然年度門診費用超過20000元的,經
醫療保險部門門診報銷后,民政部門參照普通疾病住院
醫療救助比例和額度給予救助。
3、普通疾病門診救助
基本
醫療救助對象患病在門診治療的,不分病種,其門診
醫療費用經
醫療保險門診報銷后,屬于屬
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門診費用,由民政部門按照60%比例給予救助,年門診救助不超過200元。
(三)住院
醫療救助
(1)基本
醫療救助對象
基本
醫療救助對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療,住院
醫療費用經居民醫?;蛐罗r合按規定比例報銷后,自付部分(可報銷的目錄)在1000元以內的,由民政部門給予全額救助,但一個自然年度累積救助額不得超過2000元;自付部分(可報銷的目錄)超過1000元的,由民政部門按不低于60%的比例給予救助,一個自然年度最高救助1.5萬元。
(2)低保邊緣人員
低保邊緣人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療的,一個自然年度住院治療費用在3萬元以上的,經居民
醫療保險或新農合按規定報銷后,屬
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超過部分由民政部門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給予救助(一年救助一次),年最高救助1.2萬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
醫療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中患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重性精神病、終末期腎病、耐多藥結核病和布魯氏桿菌病住院治療的,按照自治區和呼市的相關政策規定進行救助。
(1)基本
醫療救助對象
基本
醫療救助對象中患21種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療的住院治療費用經
醫療機構報銷后,屬
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費用由旗縣區民政部門按照8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內最高救助額度為10萬元。
(2)低保邊緣人員
低保邊緣人員患21種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療的住院治療費用經
醫療保險機構報銷后,屬
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費用由旗縣區民政部門按照8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額度為5萬元。
3、21種以外重特大疾病
(1)基本
醫療救助對象
基本
醫療救助對象患21種以外的重特大疾病(惡性腫瘤)在自治區內的醫院治療,費用經
醫療保險機構報銷后,屬
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費用由民政部門按照8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額度為5萬元,在自治區外
醫療機構治療的年最高救助3萬元。
(2)低保邊緣人員
低保邊緣人員患21種以外的重特大疾病(惡性腫瘤)在自治區內醫院治療費用超過3萬元的,經
醫療保險機構報銷后,屬
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費用,民政部門按照8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額度為5萬元,在自治區外
醫療機構治療的年最高救助3萬元。
4、二次
醫療救助和醫前救助
(1)二次救助
針對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孤兒患病住院實施
醫療救助后,個人仍然無力承擔
醫療費用的可以給予二次
醫療救助。
針對低保對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實施
醫療救助后,個人仍然無力承擔
醫療費用的可以給予二次救助。
(2)醫前救助
對有住院需求的,本人又無力承擔住院押金的基本
醫療救助對象,旗縣區民政部門可以給予適當的醫前救助,救助對象辦理出院手續后再結算。
二、內蒙古征地補償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呼市也在加大對農村偏遠地區以及破舊房屋的
拆遷,呼市地方政府也出臺政策確保呼市農村
拆遷對大病補償,保障農村居民的
醫療標準。黨和政府在制定
拆遷標準時是從人民的利益出發的,確保人民利益不受損。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內容,可以繼續瀏覽延伸閱讀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