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情形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
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
保險等。
2、采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
合同。如
合同期滿后強迫續訂勞動
合同。
3、采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
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準采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
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
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簽
合同等。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規定
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
合同。如設定巨額
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
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
勞動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
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該《辦法》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的勞動
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
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下列規定賠償勞動者損失:(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
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
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
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
醫療待遇外,還應支持相當于其
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
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對于上述規定中有關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鑒于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有相關規定,應按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予以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