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工傷的
醫療過錯能不能獲得雙重賠償?一、工傷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二、
醫療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
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
醫療風險、替代
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些有創治療領域,只要
醫療機構不能舉出書證證明其盡到了說明義務,而患者又受到了損害,
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盡到說明義務和患者受損害成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
三、威海工傷的
醫療過錯,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通常我們所說的雙重賠償是一個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比如甲系某企業的材料保管員,在甲上班期間乙去搶劫該企業的材料,甲因保護企業的材料被乙刺死,甲的死亡系乙一個行為的直接原因導致,甲的家屬可以要求乙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甲的家屬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可以認定為工傷,也可以要求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
但是,第三人侵權引發的工傷事故,因第三人的一個行為原因直接導致的后果,而存在兩個請求的權利,這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雙重賠償。
工傷
保險待遇關系和人身損害侵權法律關系,與兩個法律關系相對應的,一個是工傷
保險待遇責任,一個是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民事責任。對于賠償權利人也就產生了兩個請求權。工傷
保險待遇是用人單位向社會
保險機構繳納
保險基金,工傷事故發生后工傷職工享受社會
保險機構的工傷
保險待遇,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工傷
保險具有強制性、社會性、救濟性,系公法領域,工傷
保險待遇適用的是《工傷
保險條例》的調整,顯然不適用民事侵權法律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傷害的,依照工傷
保險條例進行支付,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傷害的,勞動者仍然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損害賠償。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工傷后的
醫療過錯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威海工傷的
醫療過錯,能否獲得雙重賠償這一問題。我們可以知道,員工由于工傷獲得用人單位給予的相應賠償后,如果在
醫療過程中,經過鑒定醫方確存在
醫療過錯,則受害方是可以獲得
醫療機構給予的賠償的。雖然兩者獲得賠償的性質不同,但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的醫方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