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爭奪孩子
撫養權的,一方往往因為自身條件不夠好,最終沒有獲得孩子的
撫養權。待日后經濟條件改善之后就想要自己親自撫養孩子,那此時還能不能變更
撫養權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經濟條件改善能不能變更
撫養權
經濟條件改善,能否成為變更孩子
撫養權的理由?根據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法院才會予以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經濟條件改善不能成為變更
撫養權的法定理由。
二、如何爭取孩子
撫養權
離婚案件都存在父母爭奪孩子
撫養權的問題。訴訟時需要做好以下幾點: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白領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差距不大,但這并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
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現代的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帶,特別對于學齡前兒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
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
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
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
離婚前或
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
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歸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一方經濟條件改善的并不能成為變更
撫養權的利益,此時就不能要求變更
撫養權。行為人此時可以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先了解清楚究竟在什么情況下才會可以要求變更
撫養權,收集相應的證據之后,順利變更
撫養權的可能性才會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