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轉賬憑證可以證明借貸事實嗎 一、僅有轉賬憑證可以證明借貸事實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銀行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一方當事人將借款打款給了另一方,匯款只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資金上的往來。但并不能證明基礎債權關系的性質及成立,因為基于買賣、交付貨款、還款等原因而給另一方轉賬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沒有履行行為,即一方當事人沒將資金實際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則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借貸
合同已經生效;而對于交付憑證中不能體現借貸關系的,要及時補充借條、借款
合同等憑證,否則發生糾紛后,主張成立借貸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因沒有借條等證據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二、現金交付如何證明
貨幣是特殊動產、種類物、代替物,一旦交付借款人,除非進入借款人專戶或交其封存,否則無法同借款人的自有貨幣區別開來。因此,貸款人是否已經向借款人履行了金錢交付義務必須要有證據。對于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一般是通過銀行劃賬,故較容易提供證據;但是對于
民間借貸往往是交付現金,而對于現金是否交付的主要證據就是收據,即借款人在收到貸款人的款項時向其出具的憑據。一般而言,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收據應當是借款已經實際履行的有力證據。法院在認定
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事實是否履行時,只要貸款人提供了借款人出具的收據,就可以推定貸款人已經履行了貸款義務。如果借款人沒有其他的足以引起法官合理懷疑的抗辯理由及證據,法官可以不對借款事實作進一步審查。
而沒有其他相關證據進行證明的話,其實是很難確定當事人之間是存在借貸事實的。因此,在有轉賬憑證的同時,建議還是實際簽訂借條或借款協議,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