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指收款人開出,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開出并承兌的匯票。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而且匯票經承兌后,承兌人(即付款人)便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同時匯票只能向銀行貼現,不準流通轉讓。在商品交易中,銷貨人向購貨人索取貨款的匯票時,存款人必須在匯票的正面簽“承兌”字樣,加蓋銀行預留印鑒。在匯票到期前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交足票款。匯票到期后,銀行憑票從付款單位帳戶劃轉給收款人或貼現銀行。匯票到期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開戶銀行將匯票退收款人,由收、付雙方自行解決。同時對付款人比照空頭支票規定,處以票面金額百分之一的罰金。 拒絕承兌是在匯票到期前,拒絕付款是在匯票到期后。 承兌是在匯票到期前的
票據行為,持票人向承兌人出示匯票,要求承兌人承兌匯票,就是要求承兌人做到在匯票到期后履約付款的承諾。這時如果承兌人不承兌匯票,就是拒絕承兌。 付款,一定是匯票到期后。匯票到期后,持票人才可以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如果此時承兌人不付款,就是拒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