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調解書不
執行的法律后果是如何規定的?對于民事案件,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很多種。如果雙方通過調解的方式進行解決,在法院判決后,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法院判決的調解書。可是有時候也會出現,民事訴訟調解書不
執行的情況,這時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那么,被
執行人可能會承擔的法律后果是如何規定的?民事訴訟調解書不
執行的法律后果對于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是: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第一款第六款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
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
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也就是說不履行生效法院判決的后果,包括承擔
執行費、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被罰款或
拘留、情節嚴重的也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和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如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向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強制的
執行措施。在強制
執行中,如果被
執行人拒不
執行,甚至以暴力、威脅方法予以阻礙,人民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可對其罰款、
拘留直至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提出申請
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申請
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以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訴訟調解書不
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對于法院判決,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被
執行人應當嚴格履行。如果被
執行人拒不履行,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在人們法院通知
執行后,被
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的,這時人們法院就會采取強制的
執行措施。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