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毒品是害人害己的,其危害之大,毒品犯罪分子更是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國家對毒品犯罪分子更是零容忍,而總是有些人鋌而走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從而從中獲取利益。對此,國家刑法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認定出臺了相關規定。下面,就讓我們為您進行詳細介紹。
1、《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三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二)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三)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四)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近親屬,或者為其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訴,國家刑法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認定也是非常嚴格的,只要做了涉及以上內容的一些包庇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情節嚴重的會受到刑事處罰,知法犯法的更是從重處罰。毒品的危險性人人皆知,毒品犯罪處罰也非常嚴厲。因此,當您發現毒品犯罪分子時一定不要因為親情或者利益而包庇他們,您應該報警。